讀《邏輯導論》偶記
2006年05月04日近幾個禮拜看上次書展買的《邏輯導論》一書,書中介紹到其中一個邏輯謬誤是「訴諸憐憫」。作者指出訴諸憐憫的謬誤跟訴諸情感一樣,專以打動對方為能事,卻沒有邏輯上的道理所在。他舉了一個例子來諷一諷那些人:
有個年青人被控用斧殺害雙親,考慮到鐵證如山,無可抵賴,他便向法官求情,所持的理由是:他是個孤兒。
這個例子諷刺和荒謬之極,年青人殺了父母,固然變成沒有父母的人。他用「孤兒」這個名稱形容自己,其實是很煽情的。因為「孤兒」一般是被賦於受到同情的對象,用這名稱譬諸自己,不但較易博取同情,而且可以試圖通過博取同情,進而推掉自己殺害雙親的罪名。但實際上,這只是從情感上打動法官,根本沒有說之以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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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「辯論理據」和「求情原因」混淆在一起,這應該是甚麼類形的謬誤?(也許是「邏輯盲寫邏輯書的謬誤」?)
Kli — 2006年05月04日 9:30 下午
waiho — 2006年05月05日 4:17 下午
邏輯家往往把謬誤界定為推理上的錯誤,例如Copi即採取這個定義。……我在其他場合已多次指出,這個定義其實過於偏狹,以致連(例如)自相矛盾這種公認的謬誤都因而不能叫做謬誤。……
(孤兒例)其實是一個很劣的例子。嚴格來說,那根本不是例子──並非「訴諸同情的謬誤」的例子,或甚至也不是任何其他謬誤的例子。假如該律師把「被告已是孤兒」這點作為論據,企圖證明被告沒有行兇,那是謬誤。但該律師並非如此,他只不過代被告求情,暗示已承認了被告謀殺,現在是請求減刑。求情的理由固然滑稽,但滑稽不滑稽是一回事,有沒有犯謬誤是另一回事。那求情之辭有甚麼地方犯了謬誤?有何「推論錯誤」之處?
(明報月刊94年4月號)
salami — 2006年10月04日 7:04 上午